关于机动车进京环保标志管理的公告
根据环境保护部要求,自2009年5月1日起,对进京机动车辆(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车辆一律不得进京。
我市进京的机动车在进京前必须到市环保局申领机动车尾气环保合格标志。北京市将在各进京路口对环保标志进行查验,对无环保标志车辆一律劝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车主自负。
环保合格标志包括标志和副本。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车辆原始排放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含)以上标准的汽油车和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含)以上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车辆核发黄色环保标志。取得环保合格标志车辆仍需遵守北京市其他限行规定。
车主申领环保合格标志时应携带以下证件:(1)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2)办理私车应提交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公车需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委托代办的车,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公证书。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4)公安部门有效期内的车辆年检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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